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65號
TCDV,111,訴,865,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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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5號
原 告 許謙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快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欠缺起訴之程式。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因此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意即起訴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符合
該法律規定之事實。目前起訴狀提及「借款」,但欠缺具體
內容,應補充說明本件借款之相關事實;就清償借款以外之
金錢請求,應補充說明其法律依據及相關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意即希望法院如何判決,內容須具體
明確,不得附條件。目前起訴狀所示「訴之聲明」記載:「
請協助諮詢債務人何定嶺改名為何睿竑)之繼承人黃快寶
女士是否代償債務……,如繼承不代償,請裁定債權人許謙吉
得依協議書約定將債務人何定嶺改名為何睿竑)所有位於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之不動產移轉過戶給債權人許謙吉
。」並未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又後段以「如繼承不代
償」為條件,但訴之聲明不得附條件,故上開訴之聲明不合
法。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行使闡明權責
並逐步詢問原告之結果,原告最後竟拒簽,並改口不變更請
求,故上開期日詢問原告之結果,無法認為是原告之真意,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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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