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0號
TCDV,111,訴,310,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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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李宜昌
被 告 簡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簡培恩即意龍程企業社於民國105年10 月11日邀同被告簡廷宇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立綜合授信總約定 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 05年10月5日起至106年10月05日止,動撥金額總餘額在150 萬元内均得隨時向原告申請動用。嗣被告於借款期限内向原 告申請動用4筆借款(下稱系爭4筆借款),其動用之金額及到 期日分別為:(一)106年7月17日申請動用47萬元,到期日為 106年10月2日。(二)106年7月24日申請動用24萬元,到期日 為106年9月28日。(三)106年8月4日申請動用24萬元,到期 日為106年9月29日。(四)106年8月30日申請動用24萬元,到 期日為106年10月3日。又兩造約定利息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4.02計付,並同意利率於原告之牌告基準利率指數調整時, 自調整日起加計百分之1.04計算,是加計111年1月10日所示 之基準利率百分之2.81後,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3.85計算 。另兩造有約定逾期6個月以内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並約定應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於貸放期間屆期 後,就系爭4筆借款仍分別繼續繳息至110年8月2日、110年7 月28日、110年7月29日及110年8月3日止,其後即未再繳付 利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應負返還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如數給 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憑證、 額度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卡明細單、放款牌告利率報表、綜 合授信總約定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75頁),經本院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 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 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 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 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 字第1426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簡培恩即意龍程企業社 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為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又被告為其連帶保證 人,自應連帶負償還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謝長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94,560元 自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5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189,127元 自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5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189,127元 自110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5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189,127元 自110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5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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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