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63號
TCDV,111,訴,263,2022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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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輝林善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桞正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63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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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