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0號
原 告 陳學毅
被 告 邱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 以111年度補字第93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4日送 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 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 詢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 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