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滙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4343萬8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萬6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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