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83號
TCDV,111,補,983,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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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鄭喬羽(原名鄭文玉

項俐容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汶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興泰陳璽文袁貫傑劉煥祥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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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