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73號
TCDV,111,補,973,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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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 告 謝麗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智軒張馨文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097號),惟其中被告張馨文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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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