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和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5425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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