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27號
TCDV,111,補,927,202205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鄭清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昱舜鄭聚然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議
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
。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
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抗字第104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請求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419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
行事件)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中金職字
第36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所製作分配表(下稱
系爭分配表)中次序12普通債權人即被告鄭聚然應受分配金額新
臺幣(下同)840萬5,153元、次序15至24普通債權人即被告王昱
舜應受分配金額共計335萬7,266元,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而原告即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
件全卷核閱無誤,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原告即債務人主張因變更
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訴訟標
的價額之標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壹佰柒拾陸萬貳
仟肆佰壹拾玖元(計算式:8,405,153+3,357,266=11,762,4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