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13號
TCDV,111,補,913,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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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徐有塗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禾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0,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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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禾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