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84號
TCDV,111,補,884,2022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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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賈鈺敏
被 告 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周錦貞
上列當事人間獎懲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
銷記大過處分,所求判決保護利益應係免除上開記大過處分負面
影響所可獲得之利益,此項利益具有財產價值,堪認本件係因財
產權而起訴。又依原告陳述,其就免除記該負面影響可得之利益
,除年終獎金加考績獎金共新臺幣(下同)82,905元外,尚包含
原告晉級升等權益並連年影響至原告退休及無以計價之名聲,此
利益顯無交易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據此,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元後,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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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