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周榮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被 告 林國政
李賴巧
林洪素月
林培火
鄭林麗櫻
黃田國昌
鄭永慶
鄭仁慶
鄭國慶
鄭佳慶
鄭瑞芬
鄭斯謙
鄭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本院暫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4,45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 現值每平方公尺39,300元×面積7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四 二分之四=284,4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9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