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4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吳朝嘉、吳朝清、王
吳好、吳貞錚、王吳梨珠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
98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110,151元(見司促卷第87、11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2
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5,75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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