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薛惠文
陳亭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滄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房屋
之最新房屋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
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