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29號
TCDV,111,補,1129,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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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吳錦霞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奕昌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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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