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21號
TCDV,111,補,1121,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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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林仁德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被 告 名格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並於
起訴狀中自稱所訟爭之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
地之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3,000元
。但查,土地公告現值乃行政機關用以課徵稅捐所為之計算標準
,與土地之實際交易價值,存在有相當落差。本院參酌鄰近同段
同小段之其他地號土地近年來之實價登錄資料每坪約28萬元(折
合每平方公尺為84,700元)及原告所主張拆屋還地之面積約20.7
36平方公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56,339元(計算式:2
8萬元×0.3025×20.736㎡=1,756,3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4
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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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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