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高美惠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律師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廷沐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87,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