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萬9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