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廖彩雲
被 告 廖明山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旻樺
被 告 廖武原
廖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64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 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53萬2,817元【計算式:2263.51平方公尺×12,600元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9,784/226 ,350(原告應有部分)=7,532,8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