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黃姿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