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12號
TCDV,111,補,1012,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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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2號
原 告 董志昌
董逢甲
董仲原
董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耀、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間請求醫療過失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68萬9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231元。
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6萬523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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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