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聖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佩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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