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11年度,11號
TCDV,111,聲再,11,2022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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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顏敏雄
再審相對人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生
再審相對人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8年度中簡字第102
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84號),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
字第3號聲請再審事件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 程式。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 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再審事件裁定,聲請再審。因 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1年4月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 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4月8日送達,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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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