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14號
TCDV,111,建,14,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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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情海室內裝修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丞將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秀榛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54萬0400元【詳見民事反訴狀之反訴聲明欄所載】,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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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