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6號
TCDV,111,家繼訴,6,2022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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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明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紀明昌
視同上訴
即被 告 紀麗珠
紀尹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4月13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1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紀明松,有上開裁 定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 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四、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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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