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姵璇
陳姵妘
陳芋萍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相 對 人 謝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 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 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 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 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1年度台聲字第900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扶養費事件(本院11 1年度家親聲字第465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訴訟救助狀 為證,且聲請人自111年1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經臺中市 太平區列為低收入戶,有臺中太平區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在 卷可按,顯見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調取111 年度家親聲字第465號卷,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依 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 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