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84號
TCDV,111,司聲,884,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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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MAZART CORP.
住Suite 000, 000&000,Premier Build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建緯

相 對 人 李怡雯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
(即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1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0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0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14號擔保 提存事件提存,並以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06號執行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110年度司裁全聲 字第266號),並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人復於訴訟終結後, 聲請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75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 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為此聲請 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誤 ,本件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足



認符合訴訟終結之要件。又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催告相對人 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 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 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 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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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