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楊文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宗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條、第334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宗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因清算事務仍在處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 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77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11月2 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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