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84號
TCDV,111,司聲,584,202205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張賴雪
張建三
相 對 人 張素梅
朱恒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3,19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 用。
二、經查,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業已預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1,197元、土地勘查複丈費32,000元, 合計43,197元,前開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5號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6號判決上訴駁回,諭知第 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 取相關卷宗及審查聲請人所提繳款收據影本核閱無誤。是以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197元,並於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