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633號
TCDV,111,司繼,1633,202205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江豐洲會計師鄭吉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江豐洲會計師前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 繼字第12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吉志之遺產管理 人。被繼承人所遺之現金為新臺幣19,270元,啟阜建設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750股及勝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67 股,擬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爰提出本件聲請。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 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 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 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又受 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 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1183條、第1179 條第1項、第548條分別定有明文。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 之遺產,性質上係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則依前揭民法 第548條第1項規定委任報酬後付之原則,遺產管理人於受委 任之事務尚未處理完畢前,不得請求報酬,先予敘明。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日以107年度司 繼字第12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吉志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於110年5月23日向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64號 函准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年7月5日將公示催 告予以公告,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最後登載之翌日起一年內向聲請人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於前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不得 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



物,仍須善盡保存遺產之責。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 人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前,難謂已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 務,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品均

1/1頁


參考資料
勝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