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599號
TCDV,111,司繼,1599,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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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599號
繼 承 人 洪雪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並註
明出生年月日、存或歿。)
二、聲請人楊靖怡楊佳燕楊淑涴楊季芸為被繼承人洪張錦
霞第一順位孫輩繼承人,聲請人陳紹森陳奕均為被繼承人
張錦霞第一順位曾孫輩繼承人,請提出第一順位其他子輩
、孫輩繼承人均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或已死亡之證明文件(
如:除戶謄本),否則其等尚非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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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