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079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PALOMAR ANGELINA REAL、VILLANUEVA
ODIESA ACOSTA 歐蒂莎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事項欄及請求原因事實欄中相
對人簽發本票乙張「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之金額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狀附本票票面金額為新
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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