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940號
TCDV,111,司票,2940,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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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940號
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潘辰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利息起
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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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