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859號聲 請 人 王士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志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到期日」或「民國111年2月21日」? (因聲請事項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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