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859號
TCDV,111,司票,2859,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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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859號
聲 請 人 王士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志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到期日」或「民國111年2月21日」?
(因聲請事項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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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