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807號
聲 請 人 林守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建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欄、事實及理由欄中相對人於「111年1月1日
」簽發本票1700萬元之日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查票號TH176126號本票發票日應為110年1月1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