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598號聲 請 人 劉顯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月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 本票原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