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宗翰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王君立
王靖芳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幸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85年7月16日。⑵87年4月18日 。
(二)權利種類:⑴⑵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0,000 元正。⑵最高限額新台幣600,000元正。 (四)存續期間:⑴自85年7月13日至135年7月13日。⑵自87 年4月16日至137年4月16日。
(五)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王君立、王靖芳。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君立、王靖芳於93年2月17日向聲請人
借款7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3年2 月17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息還本,計尚欠本金115,953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住宅貸款契約、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變 動表、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邱厝子段 51-34 95.00 王君立、王靖芳各10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18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05層 三層:69.16 合計:69.16 王君立、王靖芳各2分之1 臺中市○區○○街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