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宜柔即蘇純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宜柔即蘇純君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 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2)民國106年2月24日。 (二)權利種類:(1)(2)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1)(2)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1)新臺幣6,000,000元。 (2)新臺幣32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2)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 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民國136年2月21日。 (七)清償日期:(1)(2)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1)(2)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九)遲延利息(率):(1)(2)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 率計算。
(十)違約金:(1)(2)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 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2)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 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 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1)(2)蘇宜柔即蘇純君,債 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蘇宜柔即蘇純君於(1)(2)民國106年年1月26日向聲請 人借款(1)新臺幣5,000,000元(2)新臺幣260,000元,約定有 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民國136年3月2日(2)民國126 年3月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以書面通知 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催告後應視 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662,270元及利息、違約 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不動產附表、土地暨建 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款欠款證明(即攤還 收息記錄查詢)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 意見。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 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東區 旱溪段 000-0000 1,586 10000分之109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64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商業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5層 一層:30.84 二層:43.78 三層:42.11 騎樓:15.4 合計:132.13 陽台:4.81 花台:1.9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