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02號
TCDV,111,司拍,102,202205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彥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若淳即黃渝涵



王美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4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5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4月8日。 (五)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 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 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若淳即黃渝涵王美子,債 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黃若淳即黃渝涵於104年4月9日邀同另一債務人王 美子為一般保證人,並於104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9,600, 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4年 4月16日,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1年2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556,463元及利息、違約金 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催 告書、回執聯、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暨相 對人即債務人黃若淳即黃渝涵王美子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 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東區 旱清段 325 107.56 全部 (黃若淳即黃渝涵王美子持分各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1層: 64.62 2層: 64.62 3層: 64.62 地下層: 29.81 合計:223.67 陽台:9.83 屋頂突出物: 10.08 合計: 19.91 全部 (黃若淳即黃渝涵王美子持分各2分之1) 臺中市○區○○○街00號 共同使用部分: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