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54號聲 請 人 呂金歡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 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 警局報案證明正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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