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354號
TCDV,111,司催,354,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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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呂金歡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
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
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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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