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
債 權 人 陳睿榮即世穎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記自動控制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惟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所提出之釋明資料即 工程外包合約書、出工日報表、報價單等均為債權人單方製 作,且無債務人之簽章,難認已盡釋明之責。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4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 文件資料(債務人同意授權外包之契約書影本或電子文件影 本、終止契約意思表示等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 11年4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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