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107號
TCDV,111,司促,6107,2022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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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純如
債 務 人 范珮琳珮琳美甲工作室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范珮琳佩琳美甲工作室」之記載,應更正為「范珮琳珮琳美甲工作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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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