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汪婷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
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
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