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2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曾建昌即曾信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柒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