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001號
TCDV,111,司促,14001,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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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李素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曾李素齡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住所已辦 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臺東縣池上鄉,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 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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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