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945號
TCDV,111,司促,13945,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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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芯締即林詠宸林金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芯締即林詠宸林金玉於103年8月間向聲請
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
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
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3,581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71,91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62元整及違約
金703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71,916元自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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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