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940號
TCDV,111,司促,13940,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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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4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劉宇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肆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劉宇鈞於民國110年09月3
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
1年05月1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6003。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
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劉宇鈞
民國109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
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
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民國111年05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74元及違約金
暨手續費7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
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
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
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
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9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159元 劉宇鈞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90% 002 新臺幣79374元 劉宇鈞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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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