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933號
TCDV,111,司促,13933,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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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3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洪至平洪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至平洪春禮於民國97年10月01日向聲請人申辦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4
68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35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9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698元 洪至平洪春禮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0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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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