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段順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段順勝於民國105年03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9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16日
起至民國112年03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0日止累計159,592元正未
給付,其中158,334元為本金;858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段順勝
於民國107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民
國107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0日止累
計488,727元正未給付,其中482,856元為本金;5,378元為
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
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8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334元 段順勝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82856元 段順勝 自民國111年05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9%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