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728號債 權 人 林化平 代 理 人 鄭台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交付現金45萬元及匯款55萬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 :交付現金收據及匯款收據影本)。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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